原告仲**、仲**、李**与被告林*、张**、中顺汽车******(以下简称“中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仲**、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被告中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仲**、李**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3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林*辩称,被告张**系答辩人雇佣的驾驶员,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文书还有1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