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2)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一审中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担任,先后两次参加庭审,但一审法院判决书遗漏了委托诉讼代理人;2.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对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到方**提交的与受害人的继承人孙*林等达成的赔偿协议后,表示要求追加受害人的继承人为被告参加诉讼,案件承办人同意并宣布休庭,但第二次开庭时,未对是否追加受害人的继承人为被告予以说明,方**也没有收到书面通知,一审判决书中也无此内容的表述,一审程序明显不当;3.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方**于2021年5月7日支付安葬费3万元,2021年7月19日,在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受害人的继承人达成调解...(本文书还有2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