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与被告姜**合同纠纷一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受理后,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甘027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移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处理。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同年4月28日报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3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宿*起诉称其将私藏酒交被告姜**代为销售,现姜**已出售完私藏酒,但未向宿*支付酒款,亦未与宿*欠付姜**的其他款项进行抵顶,故诉请姜**给...(本文书还有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