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某某********(以下简称贵州某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以下简称贵州某某集团第二公司)以及第三人贵州某某**(以下简称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聂*,被告贵州某某集团第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贵州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计1835337.61元。(最终金额以审计或评估结果为准)。并按照审计或评估结果承担实际支付工程款项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决第三人在未支付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贵州某某**师范教育实践训练中心综合楼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第二款第2.1条约定总工期500天(日历日)乙方所承包的工作内容的有效工期,材料进场时间:20...(本文书还有3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