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国基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打桩款27894元及利息(以27894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常年在***及周*城市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打地基水泥桩、木桩的业务。
被告于2018年9月17日中标了***英才学校工程的建设项目,该工程位于*******镇。2019年3月,被告将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围墙地基打桩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3月27日,原告出具《****英才学校项目围墙砼方桩报价表》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4...(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