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标建设********(以下简称:中标集团)和中标建设***************(以下简称:中标上海xx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标集团、中标上海xx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标集团、中标上海xx分公司不承担还款义务,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错误陈*声称与何**之间存在12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欠款纠纷,其二人在之后的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中予以确认,因何**久拖不还,陈*遂起诉在一审庭审中,陈*得知何**曾为中标上海xx分公司员工,于是将中标集团、中标上海xx分公司追加为被告,但中标上海xx分公司与陈*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首先,中标上海xx分公司从未与陈*签订石材买卖合同,也未授权何**与陈*签订石材买卖合同,对于案涉合同纠纷不知情其次,陈*所提供的证据全部是从其供应商处接收石材的送货单,所有这些送货单均无中标集团、中标上海xx分公司的印章或授权人员签字送货单上的签字存在以下问题:1.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2.签字人的身份无法确认,且与中标集团、中标上海xx分...(本文书还有5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