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7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除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外,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还另有买卖交易。在(2023)川1502民初****号某乙公司诉某甲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8880号案件)中查明,某甲公司已依约履行双方签订第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的相应购买设备款项支付义务。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系双方签订第二份买卖合同。某甲公司也依约支付购买设备款项首期支付义务。但,某乙公司逾期履行设备发货义务及未按期完成设备调试,导致某甲公司整个生产线作业无法顺利量产。某乙公司...(本文书还有2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