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佳信公司)、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佳信青海分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州佳信公司、徐州佳信青海分公司、胡**经本院依法公告送法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0000元、违约金13000元,共计79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预拌混凝土,被告按合同价款及支付约定支付货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双方约定向被告施工工地城中区锦川大道10号青海天玺多吉地毯有限责任公司内按时提供预拌...(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