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吴**及原审被告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2)晋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2)晋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吴**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吴**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吴**原系榆次区郭家堡乡北关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定事实错误。吴**在原审时虽提供《北关村资产量化证明》、《公司股东代表委托书》,但以上证据均不能证实吴**系北关村村民。二、原审判决认定吴**系案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认定事实错误,吴**并不是案涉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1、因吴**并非北关村村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吴**不能合法取得北关村的宅基地,吴*...(本文书还有3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