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娄**(以下简称姓名)、郭**(以下简称姓名)、北京城市********(以下简称城市绿动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城市绿动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娄**、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3253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9375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辅助器具费1374元、护理用品费2161.6元、护理费6880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300元、复印费74.2元,合计162675....(本文书还有2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