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智通*************(以下简称智通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臻德********(以下简称臻德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宋建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通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臻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通宁波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确认原告在被告拖欠的80806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建设的新增固废临时堆放点及仓库二功能完善安装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宁波臻德********新增固废临时堆放点及仓库二功能完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新增固废临时堆放点及仓库二功能完善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估金额1058661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每月上报工程量...(本文书还有4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