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晏**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晏**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晏**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晏**在借条上签字是行使职务行为,实际借款人是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李**未列明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审法院也没有追加其作为被告,属于程序性错误。本案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巨大,李**应举证说明借款本金的实际交付。李**于2016年2月2日就案涉借条提起诉讼,自此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因此时案件涉及晏**的刑事案件未审结,所以自2017年3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书之日起算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本文书还有2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