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扎**等230人因与被上诉人昌都市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23)藏03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扎**等230人上诉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23)藏0302民初****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理由不成立,且存在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属滥用法律,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和第五十六条...(本文书还有3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