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为与被告肖*、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经变更):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6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璐莎独任审判,因需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肖**2021年12月前即有交易往来,相应货款已付清。2023年4月,被告肖*再次联系原告购买彩袋,共计货款102744元。2023年5月25日,被告肖**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货款金额102700元,汇款日期“6月22日前汇”。上述交易,被...(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