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诉被告庄**、广*市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委托代理人岑**、陈**,被告庄**、广*市佳**********(以下简称佳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庄**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佳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194、0000195、0000196、0000197的四份《楼宇认购书》3.判令被告佳乐公司对被告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庄**(曾用名庄创新)是被告佳乐公司的投资人与实际控制人被告庄**与原告为朋友、同乡关系被告庄**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以其曾用名“庄创新”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据》具体借款情况如下:1.2011年6月8日,被告庄**向原告借款530万元,月利率2%;2.2011年8月22日,被告庄**向原告借款250万元,月利率2%;3.201...(本文书还有4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