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龙**、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龙**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损失136733元;2.判决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锦屏支公司就第一项请求范围内就保险理赔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判决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8日14时30分许,原告王**在锦屏县敦寨镇管寨林场坡顶自修封闭性生产道路上午休。被告龙**驾驶贵h5××××号轻型栏板货车未经允许从平江方向驶入该生产道路,并往管寨林场坡顶方向行驶。当行驶接近原告休息处时,被告未有发现正在生产道路上午休的原告,则驾车从原告身上碾压而过,致原告受伤。事后,被告于当日急送原告至锦屏县人民医院急救,2021年8月19日后转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双侧锁骨骨折;双侧肋骨多发骨...(本文书还有4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