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李**因诉六安市裕******(以下简称裕安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袁**、李**为裕安区××镇××村××组村民,在该村原有房屋及承包地。2005年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拟在××村××路××市场,并进行了征收调查上报材料工作。2006年8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补)〔2006〕245号《关于补办新安蔬菜批发加工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同意在石塘村六单路东侧补办转用并征收农民集体用地18.8705公顷(其中耕地10.572公顷),补办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2.1330公顷、未利用地0.8097公顷,以上合计批准补办建设用地21.8132公顷,出让给安徽星辰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新安蔬菜批发加工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后由于六安市城市规划调整,此地块被置换为建设用地。2007年7月4日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发出裕国土资告〔2007〕4号《裕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该地块,同年8月17日...(本文书还有3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