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称,请求对被申请人奚**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沿山路xx号**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xxxx)三门县不动产权第0xxxx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所得款项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包括:借款本金94535.2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836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费(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案月利率1.453%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及滞纳金按月利率2%计算,以上律师代理费、利息、滞纳费的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本息暂算至2021年8月30日总计10583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奚**与申请人签订了《中银消费******【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