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为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支付原告垫付款项1151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6年5月20日7时0分许,被告陈*醉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宁波市鄞州区金家一路与丰泽路路口南往东右转弯后,进入逆向车道往东行驶过程中与案外人姚素颖驾驶的浙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姚素颖、浙b×××××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张智惠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陈*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浙b×××××号牌出租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宁波市出租汽车公司,浙b×××××号牌车辆在...(本文书还有1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