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兰浩特******诉被告乌兰浩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乌兰浩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乌兰浩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兰浩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出让金3,378,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延期支付违约金13,734,948.00元(自2012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共4066日以欠付出让金3,378,000.0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日1%计算,并按此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案件相关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17,112,948.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开发企业,2011年7月7日被告在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大厅竞得编号新20**-59#-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面积:25438平方米,宗地坐落于物流园区内,成交价格7,378,000.00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成交确...(本文书还有3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