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晨捷********(以下简称晨捷公司)与被告上海畅跃******(以下简称畅跃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了庭审。审理中,被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被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裁定按被告撤回反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晨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租金202,500元;3、判令被告搬离上海市安亭镇曹*公路**号厂房(以下简称系争厂房),并支付原告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120,833元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25,000元(按6个月租金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厂房...(本文书还有3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