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唐*、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根据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院对原告吴**的伤残等级进行重鉴,以及事故损伤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刘**,被告唐*,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6,310.11元(含自购药14,31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20元/天×53天)、营养费3,600元(40元/天×90天)、护理费8,050元(住院39天护理费3,570元+80元/天×51天+陪护人员核酸检测费400元)、残疾赔偿金181,343.80元(82,429元/年×20%×11年)、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50,000元×20%)、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不足部分及司法鉴定费(初鉴)7,11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40%的比例赔付;2.被告唐*赔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
事实及理由:2022年1月30日20时32分许,原告吴**沿上海市闵行区江桦路人行道由东向西步行至江桦路、浦锦路路口...(本文书还有5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