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为与被告杨**、陈**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中明确):判令两被告立给付款项126146元及利息(从2024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打印业务,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期间陆续从原告处定制购唛头、卡片等产品,截止目前尚欠原告货款130376元。经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找借口一直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