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李*、第三人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丘芳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覃**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采购款3369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6064.76元(计算方式:①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上浮50%,以年利率5.7%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共244天为1957.08元;②以3369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上浮50%,以年利率5.7%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18日共261天为14107.68元,以后另计);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被告,2018年5月,被告以投资获利为名,将易物点通证(虚拟游戏理财币)销售给原告。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后,原告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分别于2018年5月至...(本文书还有5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