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单**、被告安徽省志*******(以下简称“志远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及2021年10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吕**,被告单**及。
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志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调解无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购船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60万元,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周**与证人鞠某拥有一条多用途船,船名为“义正029”轮(后更名为“新海志远”轮),价值2300万元,其中原告周**享有份额500万元,证人鞠某享有份额1800万元。2016年6月26日,原告周**、证人鞠某(共同卖方)与被告单**(买方)、被告志远公司(挂靠方)签署《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船舶总价2300万元,卖方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权属注销登记后,将船舶资料移交给被告单**,船舶所有权变更至被告志远公司名下,以被告志远公司名义使用该船舶作抵押,获得贷款后立即支付给卖方,被告志远公司负责办理贷款手续并以自己名义贷款,所贷款项专款专用,款项到账立即汇至卖方账户。2016年9月开始,被告志远公司以涉案船舶作抵押物与融资方易航(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航公司”)分别签署《国内保理额度合同》及7份《单笔保理款支用合同》,获得贷款1186万元,但两被告并未将...(本文书还有6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