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小波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日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日立公司以被告某某公司出具的其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汇票被拒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91376.28元及债务利息(以91376.2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日立公司提供《电梯购销合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汇票金额及被拒付的事实。
被告某某公司答辩称:目前地产行业不景气,确实存在困难,恳请法院对原告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或调低。
被告某某公司未有证据提供本院。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本文书还有1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