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韦**、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韦**、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借款150万元等内容。2019年1月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150万元的贷款。二被告未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足额清偿每期贷款。故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150);2、两被告偿还《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54486.57元,利息人民币34697.41元、罚息及复利人民币350.9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并从2023年3月21日起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本文书还有2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