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宝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对新疆宝塔******未偿还下剩款项304000元,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5月13日,赵*自合同签订后按照新疆宝塔******的要求将8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案外人黄某的银行账户。2016年4月30日,新疆宝塔******与担保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向赵*发函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本金80万元,截至发函日未支付的利息368000元【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计699天(23个月),其计算公式为:800000元*2%*23个月】,本金加利息合计1168000元。发函后直至2017年1月17日新疆宝塔******才向赵*通过银行转款1000000元,...(本文书还有1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