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北红宇**********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妃律******(以下简称上海妃律公司)、北京金隅*************(以下简称北京金隅邯郸分公司)、邢台金隅********(以下简称邢台金隅公司)、宝塔石化********(以下简称宝塔财务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河北红宇**********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邢台金隅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2月10日,邢台金隅公司为支付再审申请人货款,向再审申请人背书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130887**********80108146648020,票据金额20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1月8日,到期日期:2019年1月8日,出票人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财务公司,上海妃律...(本文书还有1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