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椒*******(以下简称厨艺商行)与被告台州市路**********(以下简称天时公司)、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处理结果与连**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连**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分别于2023年7月6日、11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厨艺商行的经营者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天时公司、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连**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厨艺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时公司向原告厨艺商行支付货款3566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谭**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起,被告谭*作为被告天时公司的负责人陆**原告厨艺商行采购食物。原告厨艺商行依约交付,但至今被告天时公司尚欠原告厨艺商行2022年10月起的货款35660...(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