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涌*******(以下简称涌泉公司)与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涌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涌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1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供给被告经营的超市货物,至2020年11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190元,由被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后经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汪**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涌泉公司与汪**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发生买卖合...(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