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企隆******与被上诉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辽宁企隆******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辽宁企隆******上诉请求:一、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告在一审法院文圣区人民法院立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错误。而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上诉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属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原告诉讼所依据的是上诉人与原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履行“内部承包...(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