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泉州市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泉州市泉*********副镇长刘*及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杨**系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峰张村民,其房屋位于前黄某烧村峰张,为**座砖混结构的**层楼房屋,于2011年6月建成**房屋面积为387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184.62平方米**房屋使用土地无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建设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于2014年7月17日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503行初****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泉州市泉*********于2014年7月17日对原告杨**位于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峰张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房屋拆除前,被告委托泉州中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在拆迁过程中,泉州市泉港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拍照。另查明,被告同意以常住人口4人的标准对原告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7月17日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根据上...(本文书还有6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