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及利息40500元,利息计算自2022年3月起至2024年5月止共计27个月的利息共计405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此款由原告银行卡转账到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借款后微信转账支付利息至2022年3月后即停止支付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讨本金及利息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讼。
被告苏**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的胞弟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借款后每月通过...(本文书还有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