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管**、与被告胡*、四川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系死者父亲)、余**(系死者之女)、余**(系死者配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4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死者管某乙接受被告1的雇佣从事高速公路的警戒工作,劳务报酬为每日300元,被告1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024年5月11日,原告受被告1指示在商固高速公路上提供劳务作业时,不慎被驾驶xxx号车辆的郝*撞倒后死亡。据调查了解,被2与被3于2023年9月22日之间签订有《某有限公*濮新高速公路宁沈段i标项目k18+807-k38+700睢县东互通、周*互通、河堤互通绿化工程专业分包...(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