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约保证。
丙方对本次转让协议应签署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确保整体股权收购方案顺利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暂按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价格3500万*10%计算,为人民币350万元整。丙方藤冠强愿以个人资产及福建两大实体的所持股权作为担保,完成上述收购工作。丙方周*愿以个人资产及在新能国源的股权以及原有业务的收益作为担保,完成上述收购工作。
三、违约责任。
(1)如丙方未能按约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乙双方完成人民币共2000万元的支付,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丙方在过渡期间(过渡期间是指:本协议及相关保证责任承诺函签署后开始,至丙方完成人民币2000万元支付时止。下同。)对海南宝岛公司的经营、管理所投入的运行费用及相应债务偿还等一切费用或形成的各类资产等,甲、乙方或宝岛公司不予退还或补偿,并有权向丙方主张违约责任。(2)如丙方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前,提供了向*、乙方转账的资金证明,而甲、乙方却未能按约定同意办理转让上述股权的手续,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分别主张违约责任。(3)丙方其他剩余部分应付款项如未能按约支付,违约责任按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的相关合同处理。
四、过渡期管理方案。
(1)本协议及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签署后,海南宝岛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由丙方负责(包括不限于宝岛和伊藤忠合同中剩...(本文书还有5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