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松***********(以下简称灌区公司)与被告大安市人***(以下简称大安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灌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马*,被告大安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灌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与大安政府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的《关于松原灌区工程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偿付协议》,将借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18,402,536.2元归还灌区公司(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照与农发行松原市分行展期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二、依法判令大安政府支付灌区公司资金占用损失,其中(1)垫付利息514,027.78元,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2)垫付利息681,055.73元,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3)垫付利息1,495,361.48元,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4)垫付利息1,756,430.56元,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5)垫付利息1,817,347.22元,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6)垫付利息1,824,666.67元,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7)垫付利息1,709,766.76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8)垫付利息1,704,375.00元,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9)垫付利息1,742,250.00元,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10)垫付利息1,742,250.00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11)垫付利息1,723,312.50元,从2019年12月21日起只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12)垫付利息1,691,69...(本文书还有7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