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诉被告温**、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温**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合并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钟**与被告温**于2018年9月4日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2、被告温**、温**向原告钟**支付车辆租金9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925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温**、温**向原告钟**支付车辆保险费、车辆管理费等费用共计31067.50元;4、被告温**、温**向原告钟**支付违约金100000元;5、被告温**、温**向原告钟**支付律师费13000元;6、被告温**、温**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钟**于2017年8月18日与严宗豪合伙购买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台,号牌号码为赣c5××**,由于系营运车辆,故该车挂靠于高安市浩发汽运有限公司。2018年9月初,被告温**、温**父子与原告协商,拟承包经营上述车辆,经双方充分协商,于2018年9月4日达成协议,原告钟**与被告温**签订了《车辆承包合同》(钟**为甲方,温**为乙方),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乙方承包甲方车辆牌号为赣c5××**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承包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1...(本文书还有5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