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于2016年8月17日入监。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罪犯杨*与罪犯王*以“打钱后照顾劳动改造任务”为由,商议经济往来。2021年11月3日,罪犯杨*通过其母亲银行账户收取罪犯王*亲属向罪犯杨*母亲支付的5万元。同年12月底,罪犯杨*母亲退回王*亲属5万元。经四川省邑州监狱调查认定为双方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四川省邑州监狱调查之前已退还该款,罪犯杨*受到行政禁闭15天处罚。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撤销减刑函、刑事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不具有悔罪认罪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应撤销罪犯杨*的两次减刑裁定。
一是根据综合评价原则,罪犯杨*不是真诚认罪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五条第三款关于...(本文书还有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