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黎**、黎**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有限**)及原审被告蔡**、原审第三人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黎**申请再审称,一、某某有限**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无权请求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某某有限**与某某酒店共同设立某某有限**某某县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县二分公司)。双方约定,某某有限**提供开发资质,由某某酒店作为控制人进行投资,以某某县二分公司名义建设、销售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某某县二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某某有限**不收取管理费或参与项目投资,也不享受权利。案涉房产建成后,某某有限**授权某某县二分公司及黎**进行销售,销售款由某某县二分公司实际投资人支*。本案系某某县二分公司资产清算问题,某某有限**若因某某...(本文书还有2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