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鲜*与被告(反诉原告)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诉被告卢**提出反诉,本院就本诉、反诉进行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反诉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2月18日签订的《客栈/酒店托管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营管理费100591.24元。并以100591.24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9月12日起自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了一份《客栈/酒店托管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将位于丽江市宁蒗县××村的“宁蒗县泸沽湖半山云舍”酒店交由原告托管。原告根据运营该酒店期间的营业额的15%提取管理费,并按月进行基础经营提成。原告自协议签订后,便兢兢业业的为被告的酒店进行管理,具体开展住宿酒吧餐饮等服务,所得营业收入也全部收入被告的指定账户。但被告自2022年7月-2023年2月期间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管理费,该段期间,原告为酒店运营收入670608.31元,原告应当提取100591.24元管理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协议付款义...(本文书还有5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