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珍赐********(以下简称“珍赐公司”)与被上诉人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珍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姬*返还珍赐公司借款961687元;支付自起诉之日2021年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9616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姬*承担。”;2.本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姬*承担。事实和理由:珍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由姬*、姬**、田俊翔出资成立。珍赐公司成立后,姬*陆续从珍赐公司借款961687元,此节事实有珍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姬*出具的借据、珍赐公司会计记账凭证及相关银行流水,但姬*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任何还款的转账凭证。综上所述,珍赐公...(本文书还有2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