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6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67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山东公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山东公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3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女,1966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银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小微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高**、李**、王**、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1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本文书还有2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