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湖北润楚********(以下简称“润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裁定驳回该申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退回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润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及工程款329244.65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27000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74744.65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27000元(利息自2018年11月2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宿舍...(本文书还有3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