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晶威*******(以下简称:晶威混凝土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建*********(以下简称:建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威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工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晶威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建工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4986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45600.36元(自2022年7月5日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以未支付货款2498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以上合计295464.36元;2.判令被告建工工程公司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律师费14795.9元由被告建工工程公司承担;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71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由被告建工工程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供货计划向被告在西宁市城东区沙塘川片区公共交通综合停车场建设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本文书还有4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