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惠*市瑞**********(以下简称“瑞和公司”)与原审被告刘**、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13)河连法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18日,广东省河*******作出河检民监(20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2021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21)粤16民抗****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河*******指派检察员欧森泉、检察官助理程碧妮出庭履行职务。原审原告瑞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原审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原审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刘**因经营地皮生意分多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周*,2012年9月1日,被告刘**出具了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被告朱**对原告的此项借款进行了担保,并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借款约定最迟于20...(本文书还有3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