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为与被告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41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赔偿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慧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91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赔偿至实际...(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