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抚顺高科**********(以下简称高科电气)因与被上诉人司**、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抚顺高科**********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404民初****号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程序存在错误,一审判决超出司**、司**诉讼请求范围1、关于司**、司**《起诉状》中请求事项第二项:判令被告提供自2018年3月以来的全部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依法查阅《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上诉人认为,现一审判决第二项中除查阅外增加复制权利,该项判决超过诉讼请求范围,也同时属法院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法律错误,在二审中理应纠正错误二、一审判决中认定主要事实错误的具体表现如下:1在一审判决书第4页倒数2行“司**、司**系抚顺高科**********股东,2018年3月以来未参与高科电气的经营管理,由高科电气股东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元科技)对高科电气进行全面管理,在高科电气生产过程中,创元科技私自更改配方,给窑炉降温,导致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高科电气造成了...(本文书还有6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