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13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三、本案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铝材销售业务,被告系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销售业务。2023年1月12日前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赊购铝型材。期间,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截止至2023年1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12,000元未付。当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了欠款金额,如不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计付至...(本文书还有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