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慈溪************(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金**、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以被告金**未还本付息、被告傅**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金**即时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472.19元、至2021年3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5894.95元和复利28.47元及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472.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984374‰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由两被告...(本文书还有1298字未显示)